粤地税发[1998]149号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全文废止]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149号 1998-08-03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8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珠地税发[2007]253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相关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1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转发给你们。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征收手段,各级地税部门要向社会广泛宣传扣缴义务有关法律责任,增强其扣缴意识,履行扣缴责任,对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要严格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