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0]14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143号 2000-05-10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文件中最后一条“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必须是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才适用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