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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6-8-22)

一、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企业员工符合条件的股权(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下统称股权激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在转让改股权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

1、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2、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在职职工人数的30%。在职职工总数按照近6个月在本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平均人数计算。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其中,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包括境内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其他企业取得的股权。

4.股权(票)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5.股权(票)期权行权时间不得超过10年,且行权价不得低于该部分股权(票)对应的授予日每股净资产份额。

6.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见附件)。企业所属行业按照上一个纳税年度主管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已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不得将激励对象在股权(票)期权行权价与市场价的差额、限制性股票买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以及股权奖励的市场价值列入“工资薪金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并应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根据股权(股票)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非上市公司股权(票)期权,是指非上市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权(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是指非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鼓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

股权(累)期权的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取得成本按实际成术确定,股权奖励的取得成本为零。

净资产指纳税人取得股权、股票(限制性股票为解除限制时)上年末的净资产。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

(一)上市公司授予本企业员工的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上市公司员工取得本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纳税人或个人纳税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在以下两种税收政策中选择其一,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纳税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缴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原值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当期纳税政策的。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减去原值的差额计算所得税,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允许在1年内分期纳税,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一使用。

(二)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选择上述任一方式缴税,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纳税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等文件规定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也不得混合适用。

(四)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使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五)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股票)的行为,且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应全部为股权,不包括部分现金、部分股权的情形。

四、相关政策和配套管理措施

(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以及个人纳税人以成果入股后公司在境内上市的,个人纳税人对尚未完税的股权进行处置时,应按照递延纳税政策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纳税人以股权激励、技术成果入股等方式取得股权并实行递延缴纳税的,其取得的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单独计算。个人纳税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期权,其股权原值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纳税人转让股权时,视同实行递延缴税的部分优先转让。

(三)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税收备案及情况报告:

1.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后,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2.股权(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表,上一个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3.非上市公司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税情况。

(四)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按以下规定办理税收备案:

1.上市公司 与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后,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投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纳税人按照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向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影响主管税务机关投送相关备案表。

(五)个人纳税人以技术陈果入股境内非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按以下规定办理税收备案及情况报告。

1.个人纳税人选择递延缴纳所得税取得技术成果的非上市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2.非上市公司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税情况。

(六)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如果使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交申报时,站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应在投资当年及转让被游资企业股权年度填报技术成果投资递延纳税申报情况。

(七)个人纳税人取得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入股非上市公司,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每个纳税岁年度终了后,应按规定向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税情况。

个人纳税人因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入股取得多个公司股权的,应按规定分别向各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税情况。

(八)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纳税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上市股权时,转让方、受让方、被投资企业应协调配合,按照本公告及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九)个人纳税人递延缴税期间,非上市公司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2项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第一条第3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工商部门结合“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应将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实时或限时与税务部门共享,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

五.本通知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知生效之前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后以技术成果入股,尚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已经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手续的,尚未缴税部分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递延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恶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