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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9]40号           2009-05-04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文件全文废止。

2.国发[2015]5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取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反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经研究,现就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