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422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01]422号 2001-05-10
亿企智库提示——根据皖地税[2006]14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06年9月2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失效。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条款失效]本《通知》第二条“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是指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房。”
二、本《通知》第三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是指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租赁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做好宣传工作,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激活房地产市场,扩大住房需求,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