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2010]1524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0]1524号 2010-10-01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房产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另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家庭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如因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如果纳税人提供虚假保证书、骗取税收优惠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调整后的政策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凡是2010年10月1日以后(含2010年10月1日)签定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10年10月1日以前已签定购房合同,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