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的基本税务规定
(一)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时点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二)一次性确认损益
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产生的损失,均须一次性确认、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人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一般股权转让
(一)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能结转损益的除外)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在处置时亦应进行结转,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案例1】2017年6月20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乙公司(非上市公司)150万股,每股买入价为10元,每股价格中包含0.2元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甲公司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派出人员参与乙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同时对乙公司施加控制。2019年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的150万股全部出售,每股15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2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4700000
投资收益 7800000
【案例2】甲公司于2015年1月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9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6000万元(假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在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的股权后,派人参与了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因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甲公司对该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当年取得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2400万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均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两者之间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2016年6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1000万元,甲公司按照投资比例可分得300万元,7月1日收到。当期乙公司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为1800万元。当期乙公司的母公司给予乙公司捐赠1000万元,该捐赠实质上属于资本性投资,乙公司将其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的全部股权出售,价款13000万元。
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的全部股权出售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3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8000000
——其他综合收益 5400000
——损益调整 4200000
——其他权益变动 3000000
投资收益 9400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54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0
贷:投资收益 8400000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在案例1中,会计上的股权转让损益为780万元,税收上的股权转让损益为2250-1 470=780(万元),无税会差异。
在案例2中,会计上的股权转让损益为1780万元,税收上的股权转让损益为13000-9000=4000(万元),调增2220万元。
(三)其他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盎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案例3】2010年,甲公司用现金出资1200万元,乙企业用现金出资800万元,共同设立丙公司,丙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2014年12月,丙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5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丙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2014年12月,甲企业将持有的丙公司股权以16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公司,并与丁公司签订转让协议,2015年1月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甲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1200=400(万元),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额为400×25%=100(万元)。
我们可以做一下税收筹划。在案例3中,假设其他条件不变,2014年12月,丙公司将未分配利润500万元向股东进行分配,甲公司获得500×60%=300(万元),为免税收入。利润分配后甲公司再将股权转让给丁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1600-300=13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1200=100(万元),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额为100×25%=25(万元)。甲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
三、非正常转让
非正常转让包括无偿转让、平价转让、低价转让等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首先,转让双方是否属于关联企业,其次转让价格是否公允。《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四、核定征收企业股权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五、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则由融资方行使一种权利。其核心规定是,对于目标公司是否可以实现某种业绩目标,作出正反两种或然性的约定。就股权转让而言,当协议目标实现时,受让方将继续持有股份,转让方分得投资带来的高额回报;相反,若协议目标没有实现,则转让方需对受让方作出补偿。
【案例4】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80%股权。三者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双方约定,在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等与收购前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收购的A公司在未来三年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达不到5000万元,乙公司需要按实际净利润额与5000万元之间的差额对甲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反之,如果A公司在未来三年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超过5000万元,甲公司应将实际净利润额超过5000万元部分中的30%向乙公司返还。
第三年,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未发生重大变化,A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只有4000万元,乙公司按照对赌协议的约定,向甲企业支付了1000万元补偿款。甲公司取得的1000万元补偿款,是对原有投资成本的调整,不需要缴纳税款;乙公司支付的补偿款,是对原有股权价格高估确认转让财产所得的调整,应调减相关损益。因此,在乙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补偿款时,应认为是其股权转让年度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可申请退税或结转以后年度予以抵扣。
我们可以参考《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对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风险提示
1、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计算股权转让成本
采用权益法计量的企业在股权转让时以会计成本作为计税成本,不按照税法规定的历史成本计算股权转让成本是错误的。
案例
山东省无棣县税务人员在对甲公司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甲公司对一笔股权转让业务的税务处理不符合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外国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L公司,甲公司持股23%,最近甲公司将所持L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68万元,其中成本139万元,损益调整39万元,取得转让收入180万元。甲公司按股权转让所得12万元计提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应为:180-139=41(万元)。
资料来源:股权转让,准确计算投资成本[N].中国税务报,2010-07-05(12)。
2、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股权转让价格应公允
若关联企业之间股权转让价格不公允,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调整。
案例
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地税局发现,A公司于2012年9月将持有的B公司51%的1938万元股权平价转让给B公司。B公司税源登记信息显示,B公司于2009年9月取得开发用地138.54亩,取得该地块的价格为21200万元,折合每亩153万元。
“近年来,溧阳的土地价格不断上升,B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应随之上升,作为B公司的投资主体,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也应该增值,而A公司却仍按投资原价转让其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符合常理。”稽查人员分析后做出了判断。
通过调阅A公司财务报表等涉税资料,向财务人员了解A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核算情况,稽查人员进一步确认了平价转让股权的事实,断定相关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存在人为避税的嫌疑。
面对稽查人员的质疑,A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近几年溧阳的土地价格是有所上升,但A公司不知道2012年B公司持有地块的市场价值到底应该是多少,为避免交易争议,就按投资原价转让了股权。
为确保股权交易价格核定客观公正,该局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出发,先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法对A公司转让股权时B公司的土地价格实施评估。在确定土地价格的基础上,再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B公司当时的整个资产负债情况,确认其净资产。此后,根据评估出的B公司净资产确认相关股权转让的价格。此方案得到股权交易双方的认可。
经专业评估,土地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确认,2012年9月16日,B公司持有土地的市场价格为3.06亿元,较2009年9月增值9400万元;资产公允价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为78501024.46元,扣除实收资本3800万元后,净资产增值40501024.46万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的有关规定,溧阳地税局稽查局最终核定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为78501024.46×51%=40035522,47(元),股权成本为1938万元,转让所得应为20655522.47元。最终,该局按规定要求A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5163880.62元,且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并处罚款。
资料来源:巧借鉴证揭股权转让大案[N].中国税务报,2015-07-29(B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