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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的税务管理

一、资产损失税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资产损失申报管理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1、清单申报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专项申报

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以前年度未扣资产损失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因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四、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五、跨地区总分机构资产损失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六、境内、境外资产损失核算

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规定:

“(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八、其他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提醒事项:

一、正常损失不用专项申报。

企业的正常损失,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等。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商品低于成本价甩卖,买卖股票损失,股权投资损失等都属于企业正常损失,应清单申报,无须专项申报。

二、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毁损进项税额不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企业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才须转出进项税额,自然灾害、火灾等造成的损失不用转出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扣除,反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没有列明的损失也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没有列明的资产损失,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风险提示

一、资产损失仍然需要申报。

企业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用再申报资产损失,资产损失仍然需要申报,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二、企业应保存好相关资料。

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用向税务机关报送,减轻了企业办税负担,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同时规定:“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近期,大连市税务机关对A投资有限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检查人员发现,A投资公司2016年“投资收益”科目记载了两笔金额,合计-760余万元。这是什么业务,为何是负数,难道是转让股权低于成本价吗?经向A投资公司财务人员了解,结合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检查人员了解到,这笔账目是A投资公司境外股权投资不当,损失了760余万元,企业已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做了税前扣除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股权投资损失属于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如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等,并进行专项申报方能在税前扣除。

但A投资公司仅向检查人员提供了董事会同意该项损失作为投资损失核算的决议,却无法按照税法规定出示上述股权投资损失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且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做专项申报。因此,检查人员认为,企业该笔760余万元股权投资损失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资料来源:一笔被“冻结”的赔偿金[N].中国税务报,2018-09-04(B2).

三、保险赔款应冲减损失金额。

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通过案头分析发现,甲公司被检查年度利润下降九成多。经查,甲公司处理、核销了一批价值512万元的流动资产,直接降低了盈利。当检查甲公司处理、核销流动资产的情况时,获取了资产报损申请报告、报损资产明细表、具有法定资质专业机构对报损资产的技术鉴定证明及报损情况的相关会计处理等资料,同时核对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附表。检查人员经了解后发现,不仅实际报损原因与报损申请报告上描述的原因不一致,而且有三位责任人均被处以每人5万元的赔偿款,同时保险公司给予了赔偿,但赔偿多少三人均不知道。上述情况说明甲公司已经对报损事项追究了责任且收到了赔偿款。但为什么账面没有反映收到赔款呢?甲公司很可能将赔偿款隐藏在账外。如何让甲公司主动承认赔偿款没有入账呢?先到人事部门找出甲公司对三位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然后从管理费用账户及相关会计凭证后所附的保险费发票上找出了甲公司缴纳财产保费的保险公司。很快,检查人员找到了为公司办理理赔业务的业务人员,证明甲公司在本次理赔中获得保险赔款384万元,同时还获得了甲公司收取赔款的账户。在铁的事实面前,甲公司只好承认了存在的问题。原来,甲公司因为出口业务和盈利大幅下降,同时资金回笼及资金周转均产生很大困难,考虑到近400万元赔偿款还需缴纳一笔企业所得税,就隐瞒了399万元的赔偿款,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汇到早已弃用且未列入账面核算的公司账户,这样不仅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增加了自己的“机动财力”。最终甲公司受到了补税、罚款的处理。

资料来源:资产损失背后隐匿百万赔款[N].中国税务报,2015-04-03(B4).

四、房屋、建筑物改扩建损失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发生的资产损失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而是计入改扩建后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以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税前扣除。

案例

2014年2月,甲公司向市国税局专项申报2013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该企业饮料生产车间于2000年12月建成投入使用,在“固定资产”账户反映原值280万元。截至2013年6月,已累计计提折旧166.25万元。为适应市场产品更新和质量要求,董事会2013年6月研究决定,对原有厂房拆除重新建造。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部门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113.75万元、清理费用1.5万元和处置残料收入2.5万元一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在“营业外支出”账户反映2013年度资产损失112.75万元。

审核组成员分析后认为,甲公司的财税处理不恰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因此,甲公司原有厂房账面净值应作为重置资产计税成本,而不能认定为2013年的资产损失。

资料来源:重置固定资产净值不能认定为资产损失[N].中国税务报,2015-05-05(B2).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若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其形成的债权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案例

某科技公司2008年1月投资1000万元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成立之后由于注册资金不足,科技公司又将自有资金500万元借给子公司使用,并约定按8%年利率支付利息。由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等原因,子公司于2010年1月进行了注销清算,科技公司的投资款1000万元、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80万元等无法收回。甲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将上述资产损失合计1580万元在税前扣除。对甲公司的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只批准甲公司投资损失1000万元税前扣除,借款本金及利息58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资料来源: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发生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N].中国税务报,2011-05-09(9).

六、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担保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因此,企业发生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担保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案例

一年前,某私营纺织企业负责人因私人原因替一家与该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的金属制品企业担保,帮助其取得银行贷款150万元。现该金属制品企业因经营不善,贷款到期无力偿还,银行便扣划了纺织企业的存款。纺织企业咨询:这部分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纺织公司提供的担保为公司负责人出于私人原因,且与被担保人无任何相关的业务往来,因此,该笔担保形成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资料来源:与生产经营无关担保损失不能税前扣除[Nl.中国税务报,2013-04-08(12).

七、资产损失扣除年度是否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但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应当正确,不得提前或滞后。

八、境外资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境外发生的资产损失,不能在境内税前扣除。

案例

根据×公司申报数据及相关资料,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上报的2016年资产损失清单里,包含驻外某项目部焊机被盗导致的固定资产被盗损失15万元,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将此境外项目部丢失的固定资产列入营业外支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未将境内、境外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而是与其他境内损失汇总列支在企业所得税年报的资产损失中。(该完整案例见“7.1.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资料来源:境外收支核算不清企业补税2500万元[N].中国税务报,2018-06-15(B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