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1]30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函[2001]302号 2001-05-24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京国税发[2002]2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本文转发的国税函[2001]248号部分修订。
2.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各分局应对所辖棉花经营单位及棉花加工企业收购棉花抵扣进项税额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总局国税函[2001]248号文件规定的,立即纠正。”停止执行。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局应对所辖棉花经营单位及棉花加工企业收购棉花抵扣进项税额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总局国税函[2001]248号文件规定的,立即纠正。
2001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