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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2]2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2]21号                 2002-01-29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8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请你局即刻通知有关企业,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2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按规定税率少提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