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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发[1996]9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1996]95号    1996-04-22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川国税函[2008]1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本自200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第一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6年起,我省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除川国税发[1995]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砖、瓦、砌块以外,还暂包括水泥、墙板和加气混凝土。

二、“其他废渣”的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明确之前,暂指除粉煤灰、煤矸石、石煤、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外的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等其他废渣。

三、上述建材产品可由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与资源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共同审核鉴定,各地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掌握:即享受免税的建材产品生产原料中掺有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比例必须达30%以上。涉及免税企业(产品)较多或免税金额较大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鉴定审批管理办法,同时上报省局备案。

四、对收到本通知前,已销售的本通知所述的免税建材产品,应按川国税发[1995]96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