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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2002]4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2]43号            2002-04-30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沪国税流[2009]2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通知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我局沪国税流[1998]161号、沪国税流[1999]41号沪国税流[2000]52号文对“其他废渣”的范围明确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钒尾渣、高炉渣、工业电镀污泥、氢氟酸废渣和选矿尾矿等七种渣。最近,有企业提出,要求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经研究,为支持企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意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享受有关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