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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9]41号 关于将工业电镀污泥等列入“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将工业电镀污泥等列入“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9]41号          1999-04-1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9]27号)的规定,本法规自2009年02月28日起全文废止。

我局沪国税流[1998]161号文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中“其他废渣”的范围明确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钒尾渣、高炉渣等四种渣。最近,有企业提出,要求将工业电镀污泥、氢氟酸废渣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经研究,为支持企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意将工业电镀污泥和氢氟酸废渣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享受有关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