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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2000]20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207号             2000-12-26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出版物是指以纸质为载体的报纸、期刊、图书。

二、对文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应按照国税发[2000]188号文的规定,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文化出版单位不能准确提供广告版面占整个版面比例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