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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1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8号               2000-11-17

各省、自治程、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路局关于印发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法规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作纳税调整,凡征税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法规计算应补征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