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税[2000]24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0]24号 2000-05-10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1999年底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规定并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同意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即“先征后退”)的小学校办企业,其1999年度所属期及之前已经审批尚未退还的增值税,一律在2000年6月底前办理退库,逾期不再办理。
二、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校办企业的征税管理,并做好宣传工作,促进校办企业的发展。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