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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党建活动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区分、核算、列支

 

2017年以来,有关部委陆续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关于中央企业如何使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问题的答复》、《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和《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对党费、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等作出明确规定。下面结合相关文件对党费、党建活动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的执行文件、使用范围、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党务公开等进行如下汇总说明,以便大家在工作中全面掌握、规范使用。

一、党费

(一)执行文件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中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关于中央企业如何使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问题的答复》。

(二)实施时间

中组发〔2008〕3号:2008年4月1日;组电明字〔2017〕5号:2017年4月18日;《关于中央企业如何使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问题的答复》:2017年12月。

(三)经费来源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来源于党员。

(四)经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含年薪制人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五)使用原则

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六)适用对象

党费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涵盖范围最广。

(七)使用范围

1、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五项基本用途):

01、培训党员。

0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0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0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0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2、组电明字〔2017〕5号文件规定,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6个方面,18种费用):

0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0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0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0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0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0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3、中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针对中央企业使用党费进行党建活动的相关问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了解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如何使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问题的答复》,对中央企业使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01、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的党员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02、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03、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人座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04、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05、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经费。

06、要严格履行党费审批程序,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07、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企业党委(党组)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八)会计核算管理

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财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上级党组织拨来用于党员教育的经费

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补助收入

2、收到自愿一次性交纳党费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XXX

3、一次性交纳党费上缴汇入中组部

借:暂存款――XXX

贷:银行存款

4、支付表彰优秀党务工作者奖金

借:党费支出――党内表彰费

贷:银行存款

5、补助下级单位党员教育经费

借:补助下级支出――某单位

贷:银行存款

6、固定资产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同时,按帐面价值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7、上级党组织无偿调拨(或单位捐赠)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XX

贷:固定基金

8、收到某单位上缴党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党费收入――某单位

9、补助下级某单位用于党员教育经费

借:补助下级支出――某单位

贷:银行存款

10、支票支付订阅党刊费

借:党费支出――党员教育费

贷:银行存款

11、收到银行存款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党费利息收入

12、上缴上级党组织党费

借:上缴党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

13、结转全年收入

借:党费收入

其他收入

党费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贷:党费结余

14、结转全年支出

借:党费结余

贷:党费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

上缴党费支出

(九)税务处理

不涉及。

(十)党务公开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需要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十一)其他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党委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二、党建活动经费

(一)执行文件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

(二)实施时间

2017年10月1日。

(三)经费来源

财政资金。

(四)计划管理

1、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2、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五)使用原则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六)适用对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七)使用范围

1、财行〔2017〕324号文件规定,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01、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0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03、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04、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05、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06、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0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2、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0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02、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03、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04、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05、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0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八)会计核算管理

1、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2、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3、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九)税务处理

不涉及。

(十)党务公开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十一)其他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党组织工作经费

(一)执行文件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二)实施时间

2017年9月15日。

(三)经费来源

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

(四)经费收缴

1、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

2、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五)使用原则

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六)适用对象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

(七)使用范围

组通字〔2017〕38号文件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6、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

(八)会计核算管理

1、计提党建工作经费时,借记:管理费用-党建工作经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

2、实际使用:借: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贷:银行存款等

(九)税务处理

按照《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党建工作经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如下位置:

1、《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第24行“二十四、党组织工作经费”;

2、《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

(十)党务公开

企业党组织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组织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十一)其他

党组织工作经费要向企业生产经营一线倾斜,重视关心关爱基层,定期下拨基层党支部工作经费,保证党支部活动需要,以利于党支部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宣传服务职工群众、促进生产经营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严格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节约使用、用得其所、用出实效。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企业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作者:董国政

关于党费、党建活动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总结分析

项目

党费

党建活动经费

党组织工作经费

执行文件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中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关于中央企业如何使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问题的答复》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施行时间

中组发【2008】3号:2008年4月1日;组电明字〔2017〕5号:2017年4月18日;《关于中央企业如何使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问题的答复》:2017年12月

2017年10月1日

2017年9月15日

经费来源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来源于党员。

财政资金。

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

经费收缴/计划管理

0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含年薪制人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0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03、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0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0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06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计划管理:1、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2、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01、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

02、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使用原则

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适用对象

党费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涵盖范围最广。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

使用范围

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五项基本用途):

01培训党员。

0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0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0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0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同时,组电明字〔2017〕5号文件规定,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6个方面,18种费用):

0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0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0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0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0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0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中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针对中央企业使用党费进行党建活动的相关问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了解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如何使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问题的答复》,对中央企业使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01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的党员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02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03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人座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04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05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经费。

06要严格履行党费审批程序,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07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企业党委(党组)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财行〔2017〕324号文件规定,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01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0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03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04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05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06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0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0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02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03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04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05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0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组通字〔2017〕38号文件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0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0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0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0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0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06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0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

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

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财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01、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02、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03、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01、计提党建工作经费时,借记:管理费用-党建工作经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

02、实际使用:借: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贷:银行存款等

税务处理

不涉及

不涉及

按照《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党建工作经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如下位置:1、《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第24行“二十四、党组织工作经费”;2、《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

党务公开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需要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企业党组织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组织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备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党委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党组织工作经费要向企业生产经营一线倾斜,重视关心关爱基层,定期下拨基层党支部工作经费,保证党支部活动需要,以利于党支部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宣传服务职工群众、促进生产经营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严格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节约使用、用得其所、用出实效。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企业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