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第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第二,纳税人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隋形。
第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目前没有关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二、增值税的征收机关
(一)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特殊规定
目前没有关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征收机关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