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第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第二,纳税人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规定,自2016年11月4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增值税的征收机关
(一)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特殊规定
目前没有关于建筑业增值税征收机关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