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发[1994]152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4]152号 1994-05-0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粤财法[2009]66号 关于公布我省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9年5月5日起全文失效或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财税字[94]4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点中所指的"农业产品"其范围依照省局粤税发[1994]13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二点关于农业产品解释范围执行。(见纳税指南94(3)35页)
二、《通知》第二点中的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农机的范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文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执行。(见纳税指南94(2)75页)
三、《通知》第四点第(四)小点中的"墙体材料"是指砖和砌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