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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发[1994]13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税发[1994]13号   1994-01-08

亿企智库提示——

1、粤地税发[2007]18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废止内容(第四点,第五点)自2007年8月17日起废止。

2、粤国税发[2009]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文废止内容自2009年04月24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体经营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问题

凡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个体经营者经批准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标准的,即:(1)凡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不含180万元)以上的。

(二)按照《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进行核算、记帐,依《征管法》规定设置的帐薄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帐薄,能如实反映货物的购进、生产、销售等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的。

(三)采取查帐征收税款已有一定时期,能依期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包括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等等。

个体经营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程序: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_申请,并层报省局核准后,由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盖章认定。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范围

(一)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下列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凡属于原征产品税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免征增值税。

2.属于原按"其他食品"、"其他工业品"征收增值税的简单加工产品,凡财政部门列入农业特产税范围的,免征增值税;对财政部门未列入农业特产税范围的,各地认为需要继续征收增值税的,须报省局明确后再定。

简单加工初级农业产品,是指属于经过临时性防腐保鲜、剥壳、晒(焙)干、中药材的蒸、煮、炒、刨、切片等加工环节后形成的产品。

3、对农业生产者,捕捞、狩猎、采集的野生动植物,暂免征增值税。

(三)对非农业生产者(包括个体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农业产品,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起征点问题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税50元。

四、[条款废止]营业税起征点问题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8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五、[条款废止]娱乐业适用税率问题

娱乐业税率在省政府未明确之前,暂按10%的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