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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作出如下规定: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案例一】赊销货物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收款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该笔销售额应如何纳税?

A物资供销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于2018年4月3日签订了赊销合同并已发货,约定于6月3日收款,该纳税人于5月30日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请问:A物资供销公司就此笔业务是按一般纳税人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A物资供销公司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在6月3日收款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应按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船舶销售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2017年4月8日,A造船厂与外商签订购船合同,约定造船厂在2018年12月8日交付船舶,并于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0日、2018年6月30日、2018年12月8日分四次平均收取全部价款200万元。请问:A造船厂如何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由于该船舶的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造船厂应当按购船合同上约定的收款日期即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0日、2018年6月30日、2018年12月8日,分别确认销售额50万元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例三】销售方销售货物后没有收到货款,也没有开具发票,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吗?

A物资供应公司于2018年2月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含税价30万元。货物发出后A物资供应公司当月委托银行收款,但是被B公司拒付。后来经过多次催讨,B公司一直未支付A物资供应公司该笔货款。A物资公司没有给B公司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请问:A物资供应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A物资供应公司采取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2月份,虽然A公司并未收到货款,但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实际上,2月份也应确认企业所得税的销售货物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