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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一、进口货物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3]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代理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