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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1份


3

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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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