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2 | 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3 | 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