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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

一、原则性规定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二、过渡期特殊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财税[2018]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2018年4月30日以前,工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只有50万元,商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只有80万元;2018年5月1日起,财税[2018]33号将所有行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统一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工商业一般纳税人标准大幅提升。2018年4月30日前按照原来的50万元或80万元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在2018年5月1日后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了。因此,财税[2018]33号给予过渡政策:这部分纳税人可以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不给予退税,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按照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的认定标准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注意这里的期间没有采用2017年度,也没有采用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而是针对一般纳税人提出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日期为准,往前推12个月或4个季度,这样不同月份提出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期间是不同的。   

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二)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生效日一律为转登记日的下期,纳税人无权选择其他生效日,也就是说,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具体分为两种情形: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1.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2.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纳税的,因此,其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也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18号公告明确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也就是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调整后最后一期形成的多缴税款,抵减折让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应补税款在折让或者退回当期补缴。

(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转登记纳税人如果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了,无论其从事什么行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可以继续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8号公告没有限定转登记纳税人必须从事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的五个行业。   

(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案例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否申请退税?

某建材批发企业2005年12月登记成立并立即从事生产经营,2006年1月至2006年10月应税销售额累计超过80万元,2007年1月该建材批发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2013年以来,该企业每月应税销售额均在30万元以下,那该企业可否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否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逢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该建材批发企业属于从事货物销售的原增值税纳税人,是按照《增值税暂行规定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并且2013年以来月应税销售额均在30万元以下,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在360万元以下,符合税务总局2018年18号公告规定的两个条件,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因此,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期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申请退税,只能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账务处理为:

2018年12月31日前: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案例二】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行为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折让或退回,应如何处理?

A建材批发企业2005年12月登记成立并立即从事生产经营,2006年1月至2006年10月应税销售额累计超过80万元,2007年1月A建材批发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并按月申报纳税。2013年以来,A企业每月应税销售额均在30万元以下。2018年5月10日A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2018年7月A企业销售的一批建材因质量原因发生退货,已知该批建材是2018年4月销售的,该企业已在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纳税。请问:该笔退货业务应如何处理,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A企业在2018年5月10日办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生效日为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以后,A企业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纳税。但2018年7月发生的销货退回对应的销售行为发生在A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期间,当时已经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申报纳税,应调理A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即2018年5月的销项税额。如果2018年5月A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大于该笔退货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该笔退货业务调减2018年5月销项税额后形成5月的多缴税款,应抵减发生退货的7月的应纳税额;如果2018年5月A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小于该笔退货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该笔退货业务调减2018年5月销项税额后导致5月形成进项税额留抵,此时5月实际缴纳的税额形成多缴税款,应抵减发生退货的7月的应纳税额,调整后形成的进项税额留抵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如果2018年5月A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进项税额留抵,该笔退货业务调减2018年5月销项税额后导致5月的进项税额留抵变大,应将多出的进项税额留抵也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A企业在2018年5月销售实现时已经按照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月发生销售退回时,应按照税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