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各类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超过标准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上有下列五点不同:
1、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权利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领购专用发票,因购货方索取确有需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凭合法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含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不同。一般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除按规定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外)换算成不合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4、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不同。只有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才可能享受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只有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一般纳税人不可能适用起征点的优惠和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5、纳税期限不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通常为一个季度,而一般纳税人(除金融业外)纳税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一、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一)2018年4月30日前标准
不同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不同,具体有下列三种情形: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政策依据:
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二)2018年5月1日后标准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政策依据:财税[2018]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三)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四)年应税销售额的界定
1、年应税销售额的范围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2、适用差额销售额政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3、偶然发生不动产转让行为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案例一】A钢材生产企业2017年12月登记成立并立即从事生产经营,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2万元、15万元、18万元、20万元、25万元。该企业前四个月销售额累计为65万元,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则应将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作为一个年度,自2018年3月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开始计算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时限。
【案例二】判断纳税人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B商店2017年3月开业,主营零售日用百货,又兼营零售蔬菜及水果,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取得日用百货不合税销售额53万元,蔬菜不合税销售额12万元,水果不合税销售额20万元。请问:该企业的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进一步明确,“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B商店年应税销售额包括日用百货销售额53万元和水果销售额20万元,免税销售额为蔬菜销售额12万元,三项共计85万元,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案例三】适用差额销售颤征税项目,按扣除前的销售额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判定纳税人是否送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某旅行社不含税年旅游费总收入4300万元,为安排旅客旅游支竹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共计3580万元。请问:该旅行社经营规模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该旅行社扣除差额前的年应税销售额为4300万元,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500万元标准,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案例四】偶然发生不动产销售行为导致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某酒店在通常情况下,年销售额在350万元左右。2016年12月销售购买的房屋一幢,取得不合税销售额4300万元,当年提供饮食服务与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合计为4600万元。请问:该酒店的经营规模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该酒店2016年销售额4600万元扣除销售不动产销售额4300万元后,余额为300万元,没有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500万元标准。因此,该酒店的经营规模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五)经营期的界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这里的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除下列第二项所列举的特殊情形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年应税销售额”作为判定条件,这里的“年”不是一个自然年度,而是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连续经营期。
二、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
(一)传统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情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营改增政策规定的情形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目前,对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范围,传统增值税政策与营改增政策有区别,前者包括所有的非企业性单位,但是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后者只包括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同时也包括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尺。
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只有“年应税销售额”一个判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并不是判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的必备条件。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即使会计核算不健全也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会计核算仍然不健全,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必将倒逼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案例五】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会承担什么不利法律后果?
某驾驶员培训公司不舍税年销售额为1300万元。该驾驶员培训公司经测算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负高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负,因此,不愿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如果该驾驶员培训公司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驾驶员培训公司不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将按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征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且不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案例六】纳税人经营规模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吗?
某大酒店年应税销售额为380万元。请问:该酒店想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该大酒店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暂停执行了。也就是说,自2015年4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这个前置条件被取消了,只要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在判断纳税人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时,需要关注下列三类特殊主体:
1、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也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由于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所以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年免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也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除另有规定外,仍不可以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只是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要实行辅导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