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应区别不同情形,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
一、基本规定
(一)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上述公式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的购进项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对于能够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直接按照归属区分可以抵扣或不可以抵扣。
引入年度清算的概念。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购销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进行清算,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7]5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案例一】A白酒厂外购的粮食生产白酒和酒糟,已知2018年5月购入的酒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元,税额160元,粮食收购单上的买价为1020元,购入生产酒糟的添加剂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元。当期销售的粮食白酒不合税销售额为2万元,酒糟为200元。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为多少。
解析: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60+1020×12%+10) - (160+10)]×200÷(20000+200) +10 =11.2(元)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60+1020×12%+10) -11.2=281.2(元)
销项税额=20000×16%=3200(元)
应纳税额=3200-281.2=2918.8(元)
答:白酒厂当期应纳增溘税2918.8元。
(二)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发生不得抵扣情形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和服务,发生如文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列举的不得抵扣的情形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应当将该项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6.1.1列举的不得抵扣的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二、供电企业的规定
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5]7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购进项目用于政策规定的进项不得抵扣的用途,应依次按照下列四种方法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外购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知道所购进的项目是用于不得抵扣的用途,不得将相应的抵扣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纳税人外购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不知道所购进的项目是用于不得抵扣的用途,但是后来整批改变用途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能够准确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将该批项目当初计提的进项税额全部转出。
3、纳税人外购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不知道所购进的项目是用于不得抵扣的用途,但是后来部分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纳税人分不清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的项目是哪批购入的,不能准确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按照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
4、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购进的用于免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能划分时,应按公式计算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