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但是并不是纳税人购进应税项目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都允许抵扣,只有取得了扣税凭证,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才可以抵扣。增值税对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采用了反向列举的方式。
一、基本规定
(一)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④项、第⑤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企业购入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和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是不同的,购入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购入既用于应税货物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如果不能准确区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另外,由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涵盖面非常广,往往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具体使用对象,因此,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难以准确地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一】购进管理部门使用的办公用品及小汽车,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某建筑公司购进领导乘坐的小汽车和购买的办公用品及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上述(一)中的相关规定,购进小汽车、办公用品和汽油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取得的扣税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二】建筑企业兼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项目和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清包工建筑项目,当期购进的两项工程共用的施工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承建了甲、乙两个建筑工程,其中甲工程是包工包料工程并且刚刚开工,A建筑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乙工程是清包工工程,A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5月20日A建筑公司购进施工设备三台,甲、乙两项工程共用。请问:这三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上述(一)中的相关规定,A建筑公司购进的三台施工设备,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共用,不属于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因此,购进这三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案例三】企业接受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B公司接受银行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如账户函证费、账户管理、信用证、承兑手续费、财务担保等服务(与贷款服务无关),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上述(一)中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B公司接受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取得的扣税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固定资产的界定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增值税制度中的固定资产与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的范围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而后者包括不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而持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四)个人消费的界定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五)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1、传统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营改增的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六)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
1、国税函[2002]1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2、国税发[2009]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缩紧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以及生疟经营过程中其他非正常损耗。因此纳税人货物价值的损失,如评估减值或因市场需求萎缩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降价销售,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货物实体的损失,如果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期末盘存时因自然挥发导致的存货盘亏。
【案例四】一般纳税人存货超过保质期报废,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某商场(一般纳税人)购进有保质期的食品,过了保质期仍未销售出去,作报废处理。
请问:过保质期报废的食品,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限制型的解释,使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仅包括列举出来的一项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三种结果——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该商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由于销售不出去导致的,而非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案例五】电子产品因更新换代报废,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天马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部分专用材料随着产品的更新失去了使用价值,企业作报废处理;有时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退回,企业也将产品进行报废处理。请问:对于报废的原材料及产品,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由于企业原料的更新换代和产品的质量问题而报废,不是管理不善导致的,也不是被盗、丢失或霉烂变质,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所以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案例六】交通事故损失的购进货物,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某酒厂购进一批包装酒瓶,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酒瓶60%毁损。请问:这部分毁损的酒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交通事故中损失的外购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交通事故中损失的60%酒瓶能够获得赔偿,则获得赔偿部分酒瓶企业没有最终购入,因此,获得赔偿金额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案例七】自然灾害导致毁损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某酒店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损失库存香烟100条。请问:这部分毁损香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火灾中损失的外购香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办公用纸、笔、文件袋、打印机墨盒等办公耗材;沙发、会议桌等办公用低值易耗品;空调、数码相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
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三、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0]584号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案例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库存的存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某大酒店于2016年4月份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2016年5月1日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计,库存的酒水400多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大酒店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这些酒水,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因此,该单位在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所购进的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该大酒店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酒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