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人阅读
基本税率货物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政策依据:财税[2008]1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二、薄荷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1]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三、 亚麻油

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规定的“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亚麻油,出口企业应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税率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5]9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

四、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自2010年9月1日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五、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

自2011年8月1日起,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六、工业燃气

工业燃气不属于石油液化气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9]3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七、天然二氧化碳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3]1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八、桶装饮用水

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9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九、 硝酸铵

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十、 日用“卫生用药”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一、 液氮容器

成都金凤液氮容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液氮容器,是以液氮(-196℃)为制冷剂,主要用于畜牧、医疗、科研部门对家畜冷冻精液及疫苗、细胞、微生物等的长期超低温储存和运输,也可用于国防、科研、机械、医疗、电子、冶金、能源等部门,不属于农机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5]9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十二、 豆腐皮

浙江浦江保康食品厂生产的豆腐皮,从生产过程看,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膜、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出口企业已购买的按13%税率征税的用于出口的豆腐皮,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5]9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十三、麦芽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十四、淀粉

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6]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十五、复合胶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4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十六、水洗猪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6]7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十七、人发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6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十八、人体血液

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4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十九、皂脚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二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