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所[2000]5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所[2000]516号 2000-10-1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200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