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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0]6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678号                       2000-09-0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自2010年07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法规,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知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