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7]14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7]147号 2007-10-12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10% |
制造业 | 5%-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交通运输业 | 7%-15% |
建筑业 | 8%-20% |
其中: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 10%-20% |
饮食业 | 11%-25% |
娱乐业 | 20%-30% |
其他行业 | 10%-30% |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 | 15%-30% |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88号)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