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7]8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通知[部分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通知[部分废止]
青国税发[2007]88号 2007-05-2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青国税发[2007]14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完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5%-30% |
工业 | 6%-20% |
商业 | 4%-20% |
交通运输来 | 7%-20% |
建筑业 | 5%-20% |
其中: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 10%-20% |
饮食服务业 | 11%-25% |
娱乐业 | 20%-40% |
其他行业 | 10%-30% |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 | 15%-30% |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本文下发前已按原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纳税人,
本年内仍按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