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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所一[2006]19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一[2006]199号          2006-07-2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8年11月2号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与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15号)一并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