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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所一[2006]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6]15号        2006-01-28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从2006纳税年度起,经本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内申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