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人阅读
桂地税发[2007]3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301号              2007-11-2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8]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主管税务机关2007年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在《通知》规定幅度内的可不作调整,低于或高于规定幅度的应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接《通知》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以下规定标准执行: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位于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城区和郊区的;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位于其他地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