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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函[2010]2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函[2010]25号   2010-03-1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200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按《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要求,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材料。

二、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2.企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证明资料。

二0一0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