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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财税字第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全文失效]

[94]财税字第46号    1994-07-0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