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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5]1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5]110号                         2005-03-16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10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核实、确认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指定型号车辆应减征的消费税税额,对上述车辆减征消费税的监控及纳税申报,比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588号)办理。

200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