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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20号                   2005-02-02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01.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切诺基牌系列小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减税车辆名称车辆型号减税起止日期备注 
切诺基牌轿车BJ7250EL2000.1.1-2001.7.31
切诺基牌轻型BJ2021E6L2000.1.7-2001.7.31
越野车BJ2021A6L2000.3.8-20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