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填报实务
【案例】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假定该公司已经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订)。2017年12月12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A公司股票8万股,每股市价20元。甲公司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17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为22元。
2018年7月20日,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甲公司可获得现金股利8万元。2018年7月25日收到现金股利。2018年11月3日甲公司以每股市价26元全部出售。
2018年甲公司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应当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者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
1.2017年12月12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A公司股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60
贷:银行存款160
2.2017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为22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6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6
3.2018年7月20日,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8
贷:投资收益8
4.2018年7月25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8
贷:应收股利8
5.2018年11月3日,甲公司以每股市价26元全部出售
借:银行存款208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6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6
投资收益32
二、税务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会计核算时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而税收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不受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这种税收和会计的差异,会影响企业在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的所得确认,因此在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2018年会计上处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32万元,而税收确认的处置收益=208-160=48万元,因此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32=16万元。
对于甲公司2018年取得的现金股利8万元,由于其持有股票的期间不足1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征税,不作纳税调整。
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报表填报如下(单位:万元):

三、政策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填报
【案例】2018年1月,A公司从H公司购入的8万股股票,A公司按照上述会计准则要求以其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交易性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因此,将此股票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18年5月16日,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万元,2018年5月18日收到现金股利。2018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现金股利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A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收股利 20
贷:投资收益 20
借:银行存款 20
贷:应收股利 20
税法规定,企业当期取得的免税投资收益属于永久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应作纳税调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填报实务如表所示(单位:万元)。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1 | 一、免税收入(2+3+4+5) | |
3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写A107011) | 20
|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行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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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投 资 企 业
| 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 税人识别号)
|
投 资 性 质
|
投 资 成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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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比 例
| 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确认金额 | 被投资企业清算确认金额 | 撤回或减少投资 确认金额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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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
| 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 分得 的被 投资 企业 清算 剩余 资产 | 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
| 应确 认的 股息 所得
|
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
|
减少 投资 比例
|
收回 初始 投资 成本
|
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
| 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
应确认的股息所得
| |||||||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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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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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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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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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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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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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0 (8与 9孰 小) |
11 |
12
| 13 (4×12) | 14 (11 -13) |
15
| 16 (14 与15 孰小) | 17 (7+10 +16) | |
1
| H 公 司 |
略
| 股票 投资 |
144
| 5月 16日 | 20
| 20
| ||||||||||
政策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