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对2000年度税收“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29号 2001-06-18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沪财预[2001]40号文《关于对2000年度税收“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规定。除了宣传文化单位市局曾在2000年以沪国税流[2000]24号文《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对原有优惠政策享受的对象、范围有所调整外,其他均以原规定为准。
二、关于报送资料。享受“商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除了提供市局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须提供工商登记证(复印件)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市局文件中的“年度”均指会计年度。
四、关于时间要求。“商业批发五大类副食品”项目请各分局于6月18日前将初审完毕的资料,连同汇总表送区局税政处;其他项目,请各分局于7月5日前将初审完毕的资料,连同汇总表送区局税政处,以便新区税务局会新区财政局报市局。
五、此次2000年度税收“先征后退”工作时间较紧,且部分政策是企业最后一年享受,各分局要抓紧时间通知企业并辅导企业搞好申报、审核工作;同时,各分局要组织抽调熟悉情况、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加强审核以保证该项工作的质量。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2000年度税收“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