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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2000]24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0]24号           2000-03-15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标题《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的规定,本法规自2004年12月29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05号)的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市局《关于转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56号,以下简称《通知》)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三)项所称“大中小学生的学生课本”,大学的学生课本是指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使用的教科书;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上述“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均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本、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二、《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自然科学技术方面的图书和期刊范围调整为:正式出版的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或《中国标准刊号》(GB9999-88)的属于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U(交通运输)、V(航空、宇宙飞行)和X(环境科学)类图书和期刊,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期刊和盲文图书。

三、《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图书(含课本)、报纸、期刊,包括随同销售的与书报刊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四、《通知》第三条所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以及随同销售的与书报刊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上述“电子出版物”,是指按照199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编有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所称“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县和1994年以后撤县改制而成的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五、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0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