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8]3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34号 1998-03-03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
各地要加强对新办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查。今后,各地上报给省国税局、省民政厅审批的《安徽省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市、县国税局必须认真审核(地直分局所辖企业由地区国税局审核),审核后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请依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