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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流[2003]14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国税流[2003]140号                 2003-11-26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浙国税发[2011]17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