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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发[2011]17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发[2011]170号    2011-11-17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