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148号 1998-05-20
各分、县地方税务: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7]56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26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市局制定的《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具体办法》一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对于促进纳税人建帐建制,健全核算,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完成财政税收收入任务意义重大。请各分、县局从早从紧,抓实抓好,并将执行情况于七月底前上报市局。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强的工作,必将引起纳税人和社会的反响。请各分县局上依靠区、县政府,下依靠各协税组织和广大税务干部,对外抓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内做好动员培训、测算工作。要外松内紧,注意工作方法,尽可能缓和矛盾,减少正面冲突,同时又要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三、请各分县局加强领导,组成得力班子,实行层层负责,抓好核定征收工作,并做好核定征收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局将在八、九月份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和上半年的结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或交叉检查,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见《汇编》九七年第五期)
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具体办法
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健全财务制度,正确计算盈亏,履行纳税义务,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7]260号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具体办法”)。
二、凡纳入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或者组织、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列举六种情形之一的,均按本具体办法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确定,以及征收具体标准的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承办,并报分县局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送达纳税人据以执行。在具体核定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四、对年销售(营业)额10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税额办法。
具体标准为:年销售额20万元(含)以下的,月定额为100元至300元;年销售额2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月定额增加100元。各分、县局可按照纳税人经营、地段、盈利等因素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下浮一般不得超过20%,上浮不受限制。
五、对年销售(营业)额100万元(不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含)的纳税人,实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办法。
(一)凡能比较准确申报销售(营业)额的,按销售(营业)额核定盈利率,据此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依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不能按期和准确申报销售额的,或申报销售额低于上报有关部门产值额50%以上的,按上报产值额核定产值盈利率,据此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依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各分、县局可按纳税人经营、地段、盈利等因素在基准盈利率基础上适当浮动,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20%,上浮不受限制。
(四)纳税人兼营的,可按主业确定,也可按不同行业基准盈利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一户一率。
(五)各行业基准盈利率见下表:
行业基准盈利率
行业销售盈利率产值盈利率
一、商业批发3×其中生产资料(不含装饰材料)2×
二、商业零售4×
三、工业生产53
其中:服饰、饮料、修理、加工74
四、交通、建筑、房地产64
五、饮食、娱乐、旅社、服务8×其中:高档10;
六、咨询、中介10×
七、其他53
六、对上年销售(营业)额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基数,比例增长,一定三年的办法。
即以上年度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为基数,按照市财政收入每年的递增要求(区、县属企业也可按区县财政收入的递增要求)确定增长比例。上年度无基数或基数明显偏低的,按本具体办法第五条行业基准盈利率,参考其他调整因素,核定上年应缴基数。
采用本办法的区、县属企业,必须报分、县局领导审批,并报市局备案;市属企业必须报市局审批。
七、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仍可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为:
属税法规定仍在免税期间的纳税人,免税期间不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属税法规定仍在减税期间的纳税人,按照先核定后减征的办法处理;
属税法规定只有单独项目减免的(如技术转让、“三废”收入),应按单独项目核算并享受减免。
八、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境外分回所得,财产转让收益等与销售(营业)无关的收益,不属核定征收范围,应在核定征收的基础上依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九、纳税人设两套帐,编制两套报表的,一经发现,一律按报高的销售额或产值额为核定征收依据。
十、各分、县局可根据本具体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十一、本具体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省政府“管理办法”和省局鄂地税发[1997]260号通知办理。
十二、本具体办法自1998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已缴税款可作为预缴税款。市局武地税发[1996]172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编号:
经审查,确定你单位符合《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款情况,应实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兹根据你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和《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具体办法》,核定你单位为: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元。
(二)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元。
(三)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基数为元,年递增率为 %。
以上执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你单位按本通知核定数额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7]260号 1997-10-14
各地、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符合《办法》确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均可按《办法》的规定执行。核定征收管理重点是国有小型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及私营企业。
二、核定期限
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企业和单位,核定征收纳税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期限可由各地自行确定。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如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特殊情况要求调整核定税额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也可在年度内予以调整。
三、核定依据
按照《办法》确定的核定依据,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对企业规模较大、同行业户数较多、可比性较强的企业,可采取核定盈利率或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进行核定;对在本地区内可比性较小的企业主要采取核定应纳税额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具体核定标准确定后报省局备案。
四、核定审批程序
核定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承办,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对确定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填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审批表》(参考表样附后)并签署核定意见,送达企业负责人签章后,报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经整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查核批后,改按查帐征收。
五、征收管理
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上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并及时缴纳税款,年度终了后按年核定税额清缴。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申报缴纳税款的,应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核定征收纳税人进行定期纳税检查。检查情况可作为调整核定税额的依据。
六、有关的政策问题年度期间改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年度内已缴的税款,可作为预缴税款,在年度终了后一并清算。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凡符合税法规定减免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的应提未提、应摊未摊的费用,财产损失及经营亏损,均不得在核定征收期间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