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7]260号 1997-10-14
为了认真贯彻《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符合《办法》确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均可按《办法》的规定执行。核定征收管理重点是国有小型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及私营企业。
二、核定期限
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企业和单位,核定征收纳税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期限可由各地自行确定。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如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特殊情况要求调整核定税额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也可在年度内予以调整。
三、核定依据
按照《办法》确定的核定依据,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对企业规模较大、同行业户数较多、可比性较强的企业,可采取核定盈利率或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进行核定;对在本地区内可比性较小的企业主要采取核定应纳税额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具体核定标准确定后报省局备案。
四、核定审批程序
核定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承办,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对确定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填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审批表》(参考表样附后)并签署核定意见,送达企业负责人签章后,报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经整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查核批后,改按查帐征收。
五、征收管理
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上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并及时缴纳税款,年度终了后按年核定税额清缴。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申报缴纳税款的,应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核定征收纳税人进行定期纳税检查。检查情况可作为调整核定税额的依据。
六、有关的政策问题
年度期间改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年度内已缴的税款,可作为预缴税款,在年度终了后一并清算。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凡符合税法规定减免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的应提未提、应摊未摊的费用,财产损失及经营亏损,均不得在核定征收期间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