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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8号                 2024-02-06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2月6日

  小陈税务学习笔记:

  1.企业: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

  2.“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双方都免,含非居民企业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仅仅是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印花税应税合同不免;

  4.离岸转手买卖: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所以这两个环节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5.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