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风险
1.企业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确认收入时间规定的差异,导致未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应税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例如,纳税人销售建造时间超过12个月的货物,合同约定了货物交付前分期收取款项,在交付前,由于控制权未转移给客户,导致货物销售收入在会计上未达到确认时点,因此,企业在货物交付前一直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按增值税规定该类货物的销售,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导致企业存在未及时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①自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约定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服务的种类,以及合同约定的业务发生时间、收款时间等进行对比,核实是否存在未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相关规定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而按照会计收入确认时间确认相关增值税事项的情形。②自查“合同负债”(或“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比对收费账单、计价系统、收款凭据和银行对账单收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已收讫销售款但未确认会计收入未申报纳税等情况。
2.企业已发货或已提供完成劳务、服务等,但未收到款项,而未开具发票,导致未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应税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自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约定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服务的种类,以及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收款时间等进行对比,同时自查核对出货单据、运输单据、服务对账单据等,核实是否存在已发货、已完成服务未收到款项而应确认应税销售额,却未及时确认申报纳税的情形。
二、往来账款期末余额较大、长期挂账隐瞒收入风险
企业可能因为已发货已收取货款,但因客户不索取发票或未索取发票,而长期不结转收入,导致“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期末余额长期较大,或者因为账外销售行为收取的款项,需“进入”企业补充营运资金,导致“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款科目,乃至“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金融借款科目期末余额长期较大或滚动式增长,造成未及时缴纳或少缴增值税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①自查相关科目明细账、辅助核算账,根据“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分析当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是否存在长时间未发生变化或无业务往来的对应单位、个人往来款项;是否存在期末余额逐年增加等现象,关注贷方余额较大与长期挂账的原因,是否存在未按增值税相关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隐瞒收入、将资金借给关联企业无偿使用未计利息等问题。②自查“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金融借款科目,以及“财务费用”科目,分析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和“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是否配比,是否存在取得收入计入金融借款类科目隐瞒收入,少缴增值税的情况。③自查相关合同、协议、原始凭证,与往来账款科目核对,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预收收入,收入是否完全入账,是否有根据合同约定应确认增值税收入而未确认的情形。④自查出库单、发货单等单据,根据入库、发货流程,自查“库存商品”明细账,确定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三、收取资金占用费未确认收入风险
企业在收取其他单位资金占用费时,将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或者计入往来账款等科目,未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自查“财务费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一比对,核查是否存在有偿拆借资金给其他单位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资金占用费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取得有保本承诺理财产品收益未确认收入风险
企业闲置资金用于投资理财产品,其中对有保本承诺理财产品取得的理财收益,根据税法规定,应视为取得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未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自查“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等科目,查阅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的相关合同,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一比对,核查是否存在购买有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并从中取得保本收益的情况,保本理财产品收益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应税行为发生未及时确认风险的具体风险点大致如上述所分享,各位税友可以对照上述风险情形的描述,以及自查思路和方法,核查自己所在企业是否存在上述风险,如果存在,则立即进行纠正并补缴相关增值税,并加强上述方面的税收风险管理,避免再次触发上述风险。